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程序和標準(試行)之附則(2009年-2017年)
發布時間:2018-01-18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程序和標準》已修訂為《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辦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2009年12月30日制訂,2010年12月30日修訂) 本附則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程序和標準(試行)》(簡稱本標準)做出解釋性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標準所指的中國法律、法規和中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法律和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 8、《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 第2條《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與學位的地區公約》是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推動下,由21個國家簽署的地區性國際公約。公約第1條闡述了學歷學位互認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及相關定義。 第3條 2000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聯合發函(學位〔2000〕2號),同意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承擔外國學歷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的認證咨詢工作。 2003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發函,同意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設立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承擔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咨詢工作。 第5條 國(境)外頒發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機構范圍主要參照中國與外國(地區)簽訂的國家(地區)間相互承認學位、學歷和文憑的雙邊(多邊)協議及院校清單。同時,學歷認證需確認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頒發院校是否屬于其所在國的國家高等教育體系,是否系該國政府或得到該國政府授權的專業機構所承認的擁有相應學歷學位授予權的高等院?;蚱渌逃龣C構。 根據中國教育部于2008年5月對外正式發布的《關于內地教育行政部門承認內地學生所獲港澳高校學歷、學位證書的公告》,“截至目前,我部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12所院校、澳門特別行政區6所院校在內地25?。ㄊ校┱猩?。 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招收內地自費本科生(全日制)的院校有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澳門特別行政區招收內地自費本科生(全日制)的院校有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游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澳門招收內地自費研究生(全日制)的院校有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 內地學生在香港、澳門學業期滿,獲得高等學校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內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p>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校所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應以《內地與香港關于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相關內容為依據。 申請舉辦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層次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需由中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舉辦實施高等??平逃蚍菍W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需經該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中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申請舉辦實施高等??平逃蚍菍W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需經該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中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高等教育的形式根據受教育者在校學習的時間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在法定工作日全日在校學習的教育形式。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部分時間在校學習,其他利用業余時間或法定休息日進行學習,或者全部利用業余時間或法定休息日進行學習的教育形式,包括各種實施高等教育的夜大學、函授大學、廣播電視大學等。 第10條 本標準在中國留學網(www.cscse.edu.cn)上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詢。 第二章 認證評估程序 第11條 學歷認證申請需登陸中國留學網(www.cscse.edu.cn)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或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進行網上申請;中外合作辦學所頒發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認證可在中國留學網(www.cscse.edu.cn)上下載申請表格。申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可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其在中國境內各地的驗證點交驗并提交。 申請者向認證機構提出學歷認證申請,并在認證申請表上簽字,即視為申請者同意認證機構對其相關信息向有關機構進行查核。 對于在兩個(含)以上國家(地區)經過一個學習過程,同時或先后獲得兩個(含)以上同一層次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認證申請,認證機構一般只受理其中一個證書的認證申請。 同一證書的認證申請,如未有實質性重大改變,認證機構只能受理一次。 第12條 申請者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后可收到認證機構或認證機構授權驗證點的受理通知單。通知單上寫明查詢認證進度方式和認證結果領取方式等。 第13條 一般來說,學歷認證評估時間為15到20個工作日。 當申請者提交申請材料后,驗證點(包括設立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驗證點)將其移交至認證機構進行初審,自初審通過之日開始計算評估時間。 因向頒發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院校核查和其他原因等(如:申請者未能按要求提交補充材料),認證評估時間可能會延長。認證機構可通過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傳真和移動電話短信等多種方式通知申請者認證評估時間延長的原因。 第15條 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原件和學習成績單原件及其中文翻譯件、留學期間護照所有頁碼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如有國外學習經歷。在港澳地區學習者須提供《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前置學歷證書及一張兩寸照片均為申請學歷認證所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認證機構在向有關機構核實相關信息時,有關機構如要求申請者本人簽署授權書,申請者有義務提供相應文字的授權書。 第16條 由于實際學習情況復雜多樣,當申請者提交的信息和材料不足以使認證機構完成其認證評估工作時,認證機構可隨時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材料,以便完成相關認證工作。 因申請者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不準確信息、材料而導致認證機構得出與事實不符的認證結果,申請者須獨自承擔由此引發的所有后果和法律責任。 認證機構出具書面認證證明后,發現其與《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程序和標準(試行)》有不相符合之處,認證機構有撤回修改認證證明或撤銷認證證明的權利和義務。申請者有向認證機構返還已撤銷認證證明正本及副本的義務;對于拒不返還的申請者,認證機構有對外公布其已撤銷認證證明相關信息的權利。 第17條 申請者在提交申請材料時須仔細檢查本人填寫的申請表信息和申請材料,并簽字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對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行為規定了對持假造假的處罰和需承擔的刑事責任。 第18條 經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批準,認證機構每份學歷認證收取360元人民幣認證服務費。如申請者同時提出兩件或兩件以上認證申請,每件費用按上述收費標準執行。 認證機構向有關機構查核需認證證書相關信息時,如有關機構收取查核費用,申請者有義務支付此筆費用。 第19條 需退費的申請者可登陸中國留學網(www.cscse.edu.cn)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或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下載退費申請表,根據申請表上寫明的程序辦理相關退費手續。 第20條 翻譯機構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須包含翻譯業務。如認證機構要求,翻譯機構須就其相關資質向認證機構備案。 翻譯機構提供相應服務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相關規范(GB/T 19363.1—2003)為標準。 第21條 申請者可登陸中國留學網(www.cscse.edu.cn)查詢各省市驗證點地址及聯系方式。 第22條 申請者的申請材料和信息包括:文字、軟件、聲音、圖片、錄象和圖表等。認證機構將根據相關管理辦法,在30年內保存這些材料和信息。 認證機構所收取學歷認證申請材料為認證機構的財產,認證機構有權拒絕申請者退還、復制或借閱學歷認證申請材料的要求。 第23條 認證機構在提供學歷認證服務時,將根據認證機構與申請者達成的相關協議,對申請者的非公開信息進行保護。 第三章 認證評估標準 第25條 1、中國于1983年12月16日簽署了《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與學位的地區公約》。 2、截止至2010年12月30日,中國共與35個國家(地區)簽署了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學歷和文憑的雙邊協議或備忘錄(清單附后)。 3、相關國際組織主要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等,專業機構系指各國從事高等教育研究、高等教育機構評估及學歷學位認證的專業機構及其工作網絡,如歐洲的Enic-Naric,美國的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加拿大的Canadian Informatio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redentials, 澳大利亞的National Office of Overseas Skills Recognition等。 4、本標準的制訂參考了各國公布的國家學歷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第26條 1、在本標準中,“承認”系指高等院校通過定期、專門的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辦學標準和國家/行業所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獲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家認可的專業認證機構的認證。盡管各國高等教育體制和高等教育評估方式不同,但學歷認證評估考察的院校均需具有清晰明確、可供查詢的被承認信息。學歷認證評估需參考各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制度及體系。當證書或文憑頒發院校所在國建有正式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機制時,認證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參考并運用其高等教育質量評估成果。 2、當申請者實際就讀院校(機構)與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頒發院校(機構)不一致時,學歷認證評估需特別關注申請者就讀院校(機構)的資質,即確認就讀院校(機構)是否被納入其所在國的國家高等教育體系,是否系該國政府承認的具有相應辦學資質的高等教育機構。此外,學歷認證需評估考察申請者就讀院校與證書頒發院校是否同屬一個國家,如分屬不同國家,則需充分考慮兩國不同的高等教育水平與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相互對應與銜接,充分考慮跨境教育的特性,使用相應的認證評估程序與工具。 第27條 經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名單公布于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的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臺(www.crs.jsj.edu.cn)。該平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專門發布中外合作辦學監管信息,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施動態監管的工作平臺。 經批準的高等??平逃蚍菍W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清單可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聯系查詢。 第28條 相關證明材料和信息系指申請者在獲得需認證的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之前所具有的所有與之相關的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及相應學習經歷信息,也稱前置學歷證明材料。 認證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供前置學歷的所有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29條 認證機構可通過入學標準、課程目標、學習時限、學習方式、授課方式、教學語言、學習地點、學業完成標準、考評方法等要素考察申請者獲得學歷學位證書或文憑的全過程。 第30條 認證機構在考察申請者在國(境)外學習居留時間時,具體依據下述原則: 1、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頒發院校對課程在當地以面授方式進行學習的時間要求; 2、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頒發院校所在國(地區)對持學生簽證(注)進入該國(地區)學習的非該國(地區)永久居民的居留要求; 3、學生在國(境)外的實際學習居留時間(以有關旅行證件上的出入境簽章為準)。 第31條 學歷認證評估需考察每個申請者持有的學歷學位證書是否確實符合該國對該層次學歷資格的基本要求。如申請材料所體現出的實際修習學分、考試與測評結果等并未達到所在國家及院校的學位(文憑)授予標準,或申請者的實際學習時間、學習地點、學習方式、授課方式等與所在院?;驀矣嘘P部門對該課程的描述不相符合,即使申請者持有真實的證書(文憑),認證機構仍有權作出不能提供認證服務的判斷。 第35條 認證機構可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的修訂、國內外高等教育體系以及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學歷學位互認雙邊(多邊)協議的變化,調整學歷認證的評估程序、標準乃至結果。 第36條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定義,跨境高等教育為:教師、學生、課程、機構/辦學者在跨越國家管轄邊界的情況下開展的高等教育。 其中,傳統留學是最常見的方式,即學生到另一個國家以全日制、面授方式在國(境)外完成完整的學位或文憑課程,學習期間僅具有國(境)外院校的學籍。 中外合作辦學也是跨境教育的一種形式。根據中國法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系指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系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申請者根據中外高等院校校際交流協議到外國(地區)高等院校學習,以學分相互承認方式,分別在中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兩個(含)以上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正規課程,同樣是跨境教育的一種形式。參加此類協議項目的中國學生應為通過國家普通高等院校入學考試并被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在校??粕?、本科生或研究生。認證機構須根據中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政策,自主決定是否為以此種方式獲得國(境)外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申請者提供認證服務。 第37條 非全日制面授學習方式系指申請者通過網絡、函授、遠程和業余學習等方式獲得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第四章 認證結果 第38條 認證書采用特殊紙張制作,并加有防偽標記。認證書使用中文書寫。 第39條 源語言,是相對于翻譯的目標語而言,指申請者所學習國家(地區)使用的官方語言。 第40條 個體差異,指每個申請者因實際學習情況的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第42條 未通過認證的申請者將收到“暫不認證通知單”?!皶翰徽J證通知單”對申請者未獲認證的原因進行說明。 第43條 申請復議的申請者可登陸中國留學網(www.cscse.edu.cn)下載復議申請表格,并將表格填寫完畢后傳真至認證機構。申請者在收到認證結果后的6個月內可提出復議,超期復議申請將不被受理。每名申請者針對同一認證結果可申請1次復議(免費)。對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申請者,如果所能提供的認證申請材料內容有實質性重大變化,可按照認證申請程序和要求重新提出認證申請,并按照學歷認證收費標準交納認證服務費。對申請材料沒有實質性重大變化的第二次認證申請,認證機構有權拒絕受理。 認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補辦的認證書或換發的認證書可做相應標記。 第44條 登陸http://renzheng.cscse.edu.cn(國外學歷學位)或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查詢系統,輸入認證書持有者姓名及認證書編號,即可查詢到的相應認證書和認證書持有者照片。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可查詢到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信息,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系統可查詢到2008年8月1日以后的信息。 認證書查詢系統要符合國家的信息安全規定并通過相關安全認證。網上認證書信息僅供參考,認證書內容以紙質證書為準。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也可書面給認證機構來函查詢認證書內容。 第五章 其他 第45條 認證機構可自主作出對某種證書是否屬于本條所列證書的判斷,同時保留刪減或添加證書類型的權利。 第47條 相關國際公約關于學生在第二國(地區)學習獲得第三國(地區)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案例暫沒有具體規定,認證機構將按照下述標準順序對是否能夠對此類學歷學位證書提供認證服務自主作出判斷: 1. 中國與外國(地區)簽署的雙邊協議條款規定; 2. 中國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和建議; 3. 第二國(地區)和第三國(地區)的相關法律及該國家(地區)間所簽署的協議; 4. 第二國(地區)和第三國(地區)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法規; 5. 第二國(地區)和第三國(地區)相關教育機構的資質; 6. 第二國(地區)和第三國(地區)相關教育機構關于相關課程的協議,及該協議在第二國(地區)的合法性; 7. 第二國(地區)和第三國(地區)相關教育機構在其本國所開設課程與中國相關教育機構開設類似課程的比對研究結果。 第50條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本附則擁有最終解釋權。 中國簽定的國家(地區)間相互承認學位、學歷和文憑的雙邊協議清單 (截止到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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